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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新亮与李伟滨、郑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24号 原告冀新亮,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李伟滨,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郑有海,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新亮与被告李伟滨、郑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24号
原告冀新亮,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李伟滨,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郑有海,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新亮与被告李伟滨、郑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新亮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新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冀新亮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 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