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24号 原告冀新亮,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李伟滨,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郑有海,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新亮与被告李伟滨、郑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新亮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新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冀新亮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