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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亚楠,女,37岁。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亚楠,女,37岁。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亚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亚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马亚楠在开封市鼓楼区大纸坊街东口莫吉托服装店内盗窃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40元。
2014年7月28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马亚楠在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段芙瑞诗服装店内盗窃三星手机一部,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亚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张某甲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陈述,被害人张某乙辨认笔录,被告人马亚楠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亚楠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马亚楠对部分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亚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亚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云娣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侯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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