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跃,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庆雨,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跃、被告张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庆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某诉称,2003年7月16日,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王某某将位于平顶山市某小区某房屋卖给张某某。2004年8月19日,张某某又与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套房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某。丁某某支付房款后即入住至今。双方协议还约定:如遇房改,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丁某某承担。2005年该房屋由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度,丁某某又以王某某的名义缴纳房款及维修基金4338.5元、办理房产证费用200元。平顶山市房管局于2006年1月5日颁发平房权证字第050101479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权利人为王某某。现丁某某要求张某某及王某某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王某某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某及王某某协助丁某某办理平顶山市某小区某房屋的过户手续。 张某某辩称,张某某愿意协助丁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前提需要王某某先把房屋过户到张某某名下,张某某再把房屋过户到丁某某名下。 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王某某爱人不知情,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故请求驳回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6日,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将房屋一套(两室一厅、三楼)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无论以后价格如何变化绝不反悔。2004年8月19日,张某某与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张某某与丁某某就2003年7月16日张某某购买王某某的一套房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一、该房屋位于平顶山市某房屋,建筑面积71.16平方米,张某某同意转让给丁某某;二、房屋转让价格为10000元,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三、如该房屋房改,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由丁某某承担;四、房屋办理房产证的各项费用由丁某某承担;五、张某某在收到丁某某房款后,将与王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手续交付给丁某某;六、张某某同意在丁某某办理过户手续时予以协助,提供相应的手续。张某某与丁某某签订协议后即将位于平顶山市某房屋房屋交付给丁某某,由丁某某居住至今。2005年10月13日及2005年10月17日,丁某某所买房屋进行房改,丁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缴纳了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度房款及维修基金4338.5元和办理房产证费用200元。2006年1月5日,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向丁某某颁发了所有权人为王某某的房产证,房屋位置为某房屋,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字第0501014791号。现丁某某要求王某某及张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王某某以其与张某某之间的协议无效为由予以拒绝,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王某某与妻子丁会敏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 以上事实,由房屋买卖协议两份、交款收据两份、离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张某某与丁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协议后将房屋交付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丁某某,并由丁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度手续,王某某及张某某有义务协助丁某某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本院对丁某某要求张某某及王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王某某辩称其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爱人李会敏不知情,双方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与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丁某某办理某房屋(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字第050……号)房产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丁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淑扬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