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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阳阳、张俊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阳阳,女,1984年12月11生。 被告张俊昌,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阳阳,女,1984年12月11生。

被告张俊昌,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阳阳、张俊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新平及被告张俊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阳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李阳阳签订《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李阳阳向西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提供服务,由原告作为贷款担保人,被告张俊昌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同日,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阳阳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阳阳借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16.6万元用于购买汽车,期限24个月,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用豫Q25028号汽车提供抵押担保。但在合同履行中,李阳阳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为此原告用现金为李阳阳垫付还款31694元,垫付保险费29093元,垫付处理李阳阳汽车违法费用8000元。后来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从原告账户上扣划款84468.99元垫付李阳阳的借款。原告垫付上述款项后,要求李阳阳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垫付款153255.99元。

被告李阳阳未答辩。

被告张俊昌诉称,起诉属实,愿意偿还,希望分期分批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阳阳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李阳阳借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166000元,用于购车,期限24个月,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月息8.5896‰,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还本计划为:2013年1月9日还40000元,2013年7月9日还40000元,2014年1月9日还40000元,2014年7月9日还46000元,由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用豫Q25028号汽车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履行了合同,将款借给了被告李阳阳。在合同履行中,李阳阳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为此原告用现金为李阳阳垫付还款31694元,垫付处理李阳阳汽车违法费用8000元。2014年7月16日,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担保人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扣划84468.99元,用于偿还李阳阳借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

另查明:2012年6月15日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阳阳、张俊昌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李阳阳向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福田牌汽车一辆并提供购车及申请汽车贷款服务,李阳阳先行支付车辆首付款112000元,剩余款166000元,由原告协作李阳阳向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为24个月,由原告作为贷款担保人,张俊昌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李阳阳同意在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保险,如不遵守或私自投保,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阳阳购买的豫Q25082号汽车挂靠在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3月19日和2014年6月21日,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种等险种,缴纳保险费27200.8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反担保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存款凭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阳阳、张俊昌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被告李阳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从保证人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扣划款84468.99元,用于偿还李阳阳借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保证人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阳阳追偿。张俊昌按照反担保合同约定为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用现金为李阳阳垫付还款31694元,垫付保险费27200.85元,垫付处理李阳阳汽车违法费用8000元,被告对此垫付款没有异议,本院予支持。被告李阳阳应偿还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31694元+27200.85元+8000元+84468.99元=15136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阳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金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款151363.84元。被告张俊昌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被告李阳阳、张俊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智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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