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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46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 辩护人牛素云、李改(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46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

辩护人牛素云、李改(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夏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博、张亚茹出庭履行职务。张某某及辩护人牛素云、李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张某某自土地被征用后,以土地征用不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没有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为由多次赴京上访。夏邑县城关镇政府为了让其罢访,在张某某的要求下给其现金61500元,后其继续上访。2013年9月23日,张某某携带杀鼠剂到北京天安门上访,欲在天安门制造影响时被北京警方控制。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收条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张某某以赴京上访相要挟,强要公共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上诉称:6万余元是镇政府自愿给的误工补助,没有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辩称:政府征地没有解决张某某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张某某系合法上访,不构成犯罪。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张某某非法上访,上访目的是为了向政府强拿硬要钱财,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审查明,2008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包括张某某承包土地在内的夏邑县城关镇三义街村等四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26.8491公顷土地征收,张某某领取了110825元的征地补偿款。张某某以征地未解决养老保险等为由多次赴京上访,于2013年7月、9月分别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门上访时被当地警方各训诫一次。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采信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包括张某某个人承包土地在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张某某已按照规定领取了土地补偿安置费,张某某又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为由借机多次赴京上访,以解决上访费用等为由无理向当地政府索要钱财,并到北京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当地政府为使其息诉罢访,被迫三次按其要求给付现金61500元。张某某获取上述钱财后仍不知足,再次携带杀鼠剂前往天安门地区妄图在此喝药制造事端,进而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从而谋取更多个人非法利益。张某某借机生事,将非法上访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向当地政府多次强拿硬要6万余元,携带危险品妄图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遥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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