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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委托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晓丽,女。 委托代理人柴春青,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泉物业公司)与被告宋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委托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晓丽,女。

委托代理人柴春青,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泉物业公司)与被告宋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康,被告宋晓丽的委托代理人柴春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泉物业公司诉称:2012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依约缴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自2013年12月30日起开始拖欠物业费,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被告拒不支付。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共计986.7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48元。

被告宋晓丽辩称:对欠物业费的事实无异议,但房子的质量有问题。物业人员承诺将被告的客厅、厨房、卫生间墙壁裂缝问题解决,但一直迟迟不维修。物业公司之前给被告2000元让被告自己找人维修厨房墙壁裂缝问题。被告是2012年国庆节后搬进去的,住进去就有裂缝,当时物业公司赔偿被告2000元后,客厅、主卧等相继开始裂缝,后被告找到物业,要求物业维修,但物业一直迟迟不修,所以被告从今年起没有交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慧泉公园玖号13号楼15层4号房屋系被告宋晓丽所有,属湖滨区慧泉公园玖号小区。慧泉物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2011年9月16日,慧泉物业公司与宋晓丽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违约责任: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未缴纳费用总额的标准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后因宋晓丽所住房屋出现墙体裂缝,2012年10月29日,在慧泉物业公司、慧泉地产公司作为见证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合川教育建司二处(甲方)与宋晓丽(乙方)签订房屋维修协议,载明:“此由甲方承建慧泉公园玖号13#、14#楼,乙方购买的13楼15层4户,因现有主卧、次卧、厨房部位出现多处裂缝。现由甲方一次性赔偿2000元,由乙方自行修复,今后墙面出现任何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款由慧泉公司代付,从重庆合川教育建司施工二处工程款中扣除”。协议签订后,慧泉公司将2000元现金支付给了宋晓丽。2014年1月1日至8月30日,宋晓丽拖欠物业费986.72元,慧泉物业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所在小区的合法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之间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宋晓丽作为业主应及时缴纳管理费,因其未及时缴纳,应当承担本案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原告慧泉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宋晓丽支付拖欠的986.72元物业费及违约金1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晓丽辩称其房屋质量有问题,原告曾答应解决但一直未解决,故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该辩称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晓丽支付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86.72元及违约金14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晓丽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 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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