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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君,男,1965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开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君,男,1965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杜君驾驶黑BJ5412/黑BH578挂重型半挂车沿大广高速西半幅最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40KM处,与同车道内同向在前行驶减速后停车的豫R18F1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贾某某死亡、屈某甲轻伤二级及屈某某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君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屈显杰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杜君驾驶黑BJ5412/黑BH578挂重型半挂车沿大广高速西半幅最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40KM处,与同车道内同向在前行驶减速后停车的豫R18F1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贾某某死亡、屈某甲轻伤二级及屈某某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君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君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杜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注销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查获情况说明、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接警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君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君的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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