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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怀东,曾用名王建均,男,系聋哑人,1988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怀东,曾用名王建均,男,系聋哑人,1988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翻译人郭素霞,开封县聋哑学校老师。
辩护人田志开,开封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东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开封县聋哑学校老师郭素霞作为被告人王怀东的翻译人,指定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志开作为被告人王怀东的辩护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东及其翻译人郭素霞、辩护人田志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3日上午十时左右,被告人王怀东伙同张某某(聋哑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八里湾村10组村民李某某家实施盗窃,由张某某入室盗窃,王怀东在门口望风,张某某盗取人民币1600元。后二人又来到开封县八里湾镇大王寨村委孟寨村林某某家实施盗窃,由张某某入室盗窃,王怀东在门口望风,被林某某回家后发现,张某某、王怀东二人随即逃跑,被告人王怀东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认为被告人王怀东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怀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怀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上午十时左右,被告人王怀东伙同他人来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八里湾村10组村民李某某家实施盗窃,王怀东在门口望风,盗取人民币1600元。后二人又来到开封县八里湾镇大王寨村委孟寨村林某某家实施盗窃,王怀东在门口望风,被林某某回家后发现,王怀东二人随即逃跑,被告人王怀东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怀东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怀东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怀东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怀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怀东的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郭庆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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