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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现杰与被上诉人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现杰,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地址偃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现杰,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地址偃师市府店镇西口孜村。
法定代表人:薛际深,总经理。
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地址:顾县镇中官底村。
法定代表人:郑遂道,厂长。
上诉人郑现杰因与被上诉人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四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郑现杰的委托代理人孙双红到庭接受询问,被上诉人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四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艺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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