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2075号 原告:管云蒸,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涛,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管云蒸与被告李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4年9月24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翟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云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云蒸诉称:2013年3月至6月原告给被告打工,在郑州干水电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500元未支付,其中1800元是日工,8700元是包工。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500元工资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涛未答辩。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2张;2、施工日记2页;3、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2虽是原告自行书写的施工日记但是能与原告的证据1、3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适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24日经人介绍,原告跟随被告李涛到李涛承包的郑州桑园和郑州新东站附近这两个工地上干水电活。在郑州桑园工地的是干住宅楼的水电安装,原告干的是日工,每天150元,共1800元。在郑州新东站附近的酒店类的工程内,原告干的是包工,每户200元,每层29户,原告干了两层,共8700元。2014年6月5日,原告的活干完。工程结束后经结算,除去借支被告李涛共欠原告工资共计10500元。2014年1月30日,原告和许某某去被告李涛家催要工资,李涛以无钱为由没有支付,为原告出具了2张欠条,其中一张为包工工资欠条,欠条载明“2014年1月30日今欠工资8700元李涛”,另一张为日工工资欠条,载明“2014年1月30日今欠工资1800元李涛”。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服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涛支付原告管云蒸工资款共计10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李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新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