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6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4日晚,因李某(已起诉)与薛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柏城道东风冲浪浴池院内,将薛某开办的九度空间工作室门跺开,将屋内的电脑音箱、音箱柜、纹身设备、拷贝机等物品砸坏,并将薛某停放在窗户下面的福特轿车前引擎盖砸坏。后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毁的物品价值108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结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他跟随李某翻门进入东风冲浪浴池院内,并进入薛某的房间,他是想劝阻李某,他没有参与砸毁薛某的物品,不应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晚,因李某(已判刑)与薛某发生口角,李某遂纠集被告人赵某翻门进入西平县柏城镇柏城道东风冲浪浴池院内,将薛某开办的九度空间工作室门跺开,将屋内的电脑音箱、音箱柜、纹身设备、拷贝机等物品砸坏,并将薛某停放在窗户下面的福特轿车前引擎盖砸坏。后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毁的物品价值10800元。 另查明,2014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到西平县公安局蔡寨派出所投案;2014年6月12日,被害人薛洪涛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2014年1月4日晚上,他和李某等人在饭店喝酒,之后又去神话娱乐城玩,他们又喝了一些啤酒,正喝时,他见李某在骂一个放音乐的人。他把李某劝下来了,大约十点左右,李某喊着他们走,他和李某来到东风冲浪门口,孙明威和另外一个孩也过去了,李某穿过门洞到东风冲浪大门口翻大门进去,他也跟着翻大门进去了。进去后,李某一脚把纹身店的门跺开,然后就进屋砸店里的东西,他进去拉李某,把李某拉出来,他们又翻大门出去,在外面,又有四五个人在等着他们。 2、同案人李某证言:2014年1月4日晚上,他和一群朋友喝了酒后去神话玩,他和薛某闹着玩,之后他们吵了起来,又对骂,后被人拉开。过一会,蹦迪时他又骂了薛某,薛某也骂他。他喊着赵某、王浩、王鑫、刘通一起坐出租车到东风冲浪。到地方后,他说一起把薛某的店砸了,其他人不愿意去,赵某说和他一起去。他门一起晃动东风冲浪大铁门,有一个老头出来了,他们让老头开门,老头不开,然后他和赵某一起翻过大门,当时他手里拿着一块砖,先把窗户玻璃砸烂,然后一脚将工作室的门跺开,他们两个进屋后,搬起屋里的东西往地上摔。砸坏的东西有电脑主机、显示器、音响、拷贝机、纹身设备等,后来他才知道,往外面砸玻璃的那块电瓶还把停放在窗户外的一辆车的玻璃、引擎盖砸坏。 3、被害人薛某陈述:他在东风冲浪院内开有一间九度空间工作室,为别人纹身、录音等,晚上去神话KTV担任灯光师。2014年1月4日晚上八点多,他和李某发生争执,李某走后到晚上十点三十八分,于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去把他的店砸了。店里面的电脑、音响、纹身设备、录音设备等都被砸坏了,停放在他工作室窗户下的一辆福特车的引擎盖也被砸坏了。他通过监控录像,认出来其中一个就是李某。 4、被害人薛某某陈述:他在西平县柏城大道东风冲浪院北边门面楼三楼住,2014年1月4日晚上十点半左右,他听见楼下有砸玻璃的声音,他在楼上看见楼下东风冲浪院内纹身店内有几个人正在砸店内东西;他下楼看时,发现纹身店的门被人弄开,电脑主机和显示器摔在地上,打印机也被砸了,大玻璃橱窗被砸烂,他放在纹身店门口的轿车引擎盖被砸了几个洞,前挡风玻璃也被砸了。纹身店是薛某开的。 5、证人于某证言:他在东风冲浪浴池上班,主要是烧锅炉、看大门,2014年1月4日晚上十点多,他听见有人喊门,看见有四个年轻孩在东风冲浪浴池门口,说是找薛某,让他开门,他没有开,其中有一个孩抱着一块大砖头。之后,其中两个孩从门上往院里翻,还抱着砖头要打他,他就赶紧回浴池里面了。在浴池里面他看见有一个孩从大门上先翻进院子里面,那个孩先将薛某的工作室的门用脚踹开,然后他就听见砸玻璃声音,有两三分钟后,这一群人就走了。 6、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1月4日晚,李某和薛某在神话娱乐城发生争执。 7、证人王某、孙某证言:2014年1月4日晚,李某和薛某在神话娱乐城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和赵某翻门进入东风冲浪院内,就听见里面砸东西的声音和李某的叫骂声。过一会,他们两个翻大门出来了。 8、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1月4日晚,李某和薛某在神话娱乐城发生争执。后来听王鑫说李某把薛某的纹身店砸了,和李某一起砸店的还有赵某。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辨认,4号中的男子就是赵某,2014年1月4日晚上,赵某和他一起砸薛某的店。 11、谅解书:2014年6月12日,薛洪涛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12、抓获经过:2014年6月5日,赵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西平县公安局蔡寨派出所投案。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辩解他没有砸被害人物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李某翻门进入东风冲浪浴池的院内,李某将被害人的工作室门跺开后,他和李某进入室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同案人李某供述,他和赵某一起砸毁被害人屋内的物品;证人薛某证实,2014年1月4日晚10时许,他看到两个人在被害人屋里乱翻、乱砸。故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同案犯李某与被害人薛某发生争执引发,李某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积极实施犯罪,应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