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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祥与王玉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民初字第1451号 原告王玉祥,男,64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克连(原告王玉祥妻子),66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于学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忠,男,52岁,汉族,住淮阳县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民初字第1451号
原告王玉祥,男,64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克连(原告王玉祥妻子),66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于学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忠,男,52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新友,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王玉祥诉被告王玉忠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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