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民初字第1451号 原告王玉祥,男,64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克连(原告王玉祥妻子),66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于学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忠,男,52岁,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新友,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王玉祥诉被告王玉忠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