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李某某,男,34岁,汉族,住西华县。 被告梁某某,男,44岁,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海领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连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