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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梁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李某某,男,34岁,汉族,住西华县。 被告梁某某,男,44岁,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李某某,男,34岁,汉族,住西华县。
被告梁某某,男,44岁,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海领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连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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