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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475号 原告徐某某,男,42岁,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周某,女,41岁,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475号
原告徐某某,男,42岁,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周某,女,41岁,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吕海领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连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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