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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907-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907-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财产保全费369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晓飞
审 判 员  豆品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耀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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