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907-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财产保全费369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晓飞 审 判 员 豆品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耀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