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南阳市汽车南站西侧100米路南的“金源快捷宾馆”209房间住宿期间,用螺丝刀将该房间内所放台式电脑主机内主板及硬盘等配件盗走,然后乘车到平顶山市,将所盗电脑配件以300元低价出售。后刘某用同样的手段,将平顶山市汽车站东隔墙“平运60快捷宾馆”607房间所放的台式电脑主机内配件盗走,低价出售。
2、2014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镇平县校场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速8宾馆”,以开钟点电脑房为名,秘密窃取该宾馆306房间内联想电脑一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及群众抓获。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体机电脑价值12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南阳市汽车南站西侧100米路南的“金源快捷宾馆”209房间住宿期间,用螺丝刀将该房间内所放台式电脑主机内主板及硬盘等配件盗走,然后乘车到平顶山市,将所盗电脑配件以300元低价出售。
2、2014年6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平顶山市汽车站东隔墙“平运60快捷宾馆”,以开钟点房为名,将该宾馆607房间所放的台式电脑主机内配件盗走,后以300元低价出售。
3、2014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镇平县校场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速8宾馆”,以开钟点电脑房为名,秘密窃取该宾馆306房间内联想电脑一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及群众抓获。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体机电脑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关于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及销赃情况的供述,与被害人牛某某、白某某、高某某关于被盗时间、被盗物品情况的陈述相一致,并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物价鉴定,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监控视频,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镇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其在南阳和平顶山盗窃犯罪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喜德
审判员  宋全新
审判员  张晓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甲、刘某乙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