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0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0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明,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闪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闪及其辩护人杨建明、翻译梅晓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闪伙同院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榆树庄村,将史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银灰色越野车副驾驶室玻璃砸烂,将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黑色女式挎包及包内装的账本、白色三星牌手机、身份证、数张银行卡及2700元现金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15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杨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但又系聋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闪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杨闪具有以下从轻或轻减处罚情节:1、系聋哑人;2、当庭认罪态度较好;3、愿意退还赃物;4、社会危害性较小;5、即将过考验期,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闪伙同院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榆树庄村,将史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银灰色越野车副驾驶室玻璃砸烂,将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黑色女式挎包及包内装的账本、白色三星牌手机、身份证、数张银行卡及2700元现金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15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闪关于伙同院某某盗窃被害人财物的时间、地点、分工、手段和被盗财物特征的供述,与被害人史某某陈述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财物特征相一致,且有证人党某某行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和辩护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系聋哑人,具有法律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二、限被告人杨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丙春
审判员  张奇国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潇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