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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二初字第041号 原告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平,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二初字第041号

原告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平,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吕远(实习),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宇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宇运输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1日,原告在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崤山路营销服务部为其所有的豫M83569号重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限额300000元)等险种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1日止。2013年3月3日8时45分,原告的司机董永峡驾驶该车在老310国道斜桥村鸿桥加油站处倒车时,撞到路边的电线杆,致使电线杆倒地、电线断落后砸中停在道路南侧的豫MM0807号微型普通客车、豫MK8616号轿车、豫M27339号重型货车、豫M51023号重型货车及放置在路边的电焊机等物,造成车辆、供电设施、有线电视台设施、附近居民加用电器、电机、验钞机、门面广告牌、电焊机等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驾驶员董永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拖车费、施救费、维修费、线杆工程费用、斜桥村家电烧毁维修费、有线电视电缆设备抢修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5510.39元。但被告只同意赔偿36735元,对剩余的78775.39元不予理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78775.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辩称:依照双方保险合同,对原告的损失已经进行了理赔。对原告主张的斜桥村家电烧毁维修费、有线电视电缆设备抢修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被告的理赔范围。关于线杆工程费用,原告提供的安装工程决算书缺乏相应的工程造价员信息,不足以被采信。诉讼费用不属于被告承担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华宇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豫M83569号重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1月21日10时起至2013年11月21日10时止)和限额为3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1月22日0时至2013年11月21日24时止。

2013年3月3日8时45分许,董永峡驾驶豫M83569号车在老310国道斜桥村鸿桥加油站处倒车时,撞到路边的电线杆,致使电线杆倒地、电线断落后砸中停在道路南侧的豫MM0807号微型普通客车、豫MK8616号轿车、豫M27339号重型货车、豫M51023号重型货车及放置在路边的电焊机等物,造成车辆、供电设施、有线电视台设施、附近居民家用电器、电机、电表、验钞机、门面广告标牌、电焊机等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董永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宇运输公司赔偿豫MM0807号车拖车、维修费及停车费4860元,赔偿豫M51023号主车/豫MA762挂580元和8800元,赔偿豫MK8616轿车维修费850元,赔偿豫M27339号罐车500元,赔偿广告牌维修费(门头制作安装费用)2175元;并向供电公司湖滨分局支付线杆工程费用62549.39元;向三门峡市东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有线电视光缆设备抢修工程施工费16178元,该公司出具了光缆电缆设备抢修维修情况说明及清单,并开具了发票。华宇运输公司另提交了三宝家电维修部出具的斜桥家电烧毁维修清单以证明支付家电维修费18478元。

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经核保理赔36735元,分别为豫MM0807号维修费4060元、赔偿豫M51023号主车580元、豫MA762挂7480元、豫MK8616车850元、豫M27339号罐车500元、广告牌维修费2175元、线杆工程费用21090元,对其他的未予理赔。

关于线杆工程费的数额,案件审理中华宇运输公司和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分别拿出两份不同的工程决算书。华宇运输公司遂申请对线杆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三门峡黄河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事务所对事故造成的桥磷线26#撞杆事故处理工程费进行了评估鉴定。2014年10月21日,三门峡黄河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事务所作出黄河造价鉴字【2014】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三门峡供电公司桥磷线26#撞杆事故处理工程费为31682.85元。

本院认为,原告华宇运输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投保,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保险期间内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且已赔偿完毕,被告应当及时予以理赔而未完全理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华宇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理赔尚未得到理赔的分别为:1、豫MM0807号剩余停车费、维修费800元;2、豫MA762挂剩余修理费1320元;3、桥磷线26#撞杆事故处理工程费差额10592.85元;4、有线电视光缆设备抢修工程施工费16178元。以上合计40770.85元。原告华宇运输公司主张的斜桥家电烧毁维修费18478元,因该部分损失系交通事故致使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事故发生的特定情况下施救费、停车费、维修费的产生属客观需要,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对该部分未完全理赔,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部分损失数额不真实,故对其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40770.8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华宇运输公司负担770元,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