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091号 原告尚晓斌,男。 被告陈宁,男。 原告尚晓斌与被告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宁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晓斌诉称:2013年12月1日,陈宁从我处借款161800元,承诺2014年2月28日归还,并打借条一张。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仍迟迟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宁偿还借款161800元及逾期利息,即2014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陈宁口头辨称:我欠尚晓斌借款金额属实,但目前我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陈宁从尚晓斌处借款1618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尚晓斌人民币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1618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等内容。借款到期后,经尚晓斌多次催要,陈宁一直未予偿还,故尚晓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陈宁给尚晓斌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宁因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本案纠纷产生,应负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陈宁应偿还原告尚晓斌本金1618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陈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