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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民三初字第19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8月25日生。 被告薛某某,男,1984年2月29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民三初字第19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8月25日生。
被告薛某某,男,1984年2月29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1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9日生育一女孩薛某月。婚后被告不负责任,大举借高利贷,欠很多外债。为了躲债,在女儿出生不到一个月,被告外出,至今没有消息。后来在2013年10月被告父母也外出,没有消息。我和孩子没有人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求判决离婚。依法追回我的婚前财产,婚生女孩薛某月由我抚养。
被告薛某某未答辩。
原告杨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目的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被告薛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原告的证明目的,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9日生育一女孩薛某月。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及孩子抚养费用。现原告杨某某认为与被告薛某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未尽到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经劝解无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婚后债务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薛某月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宇飞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  冯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杨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