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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占伟与被告刘占国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191号 原告杨占伟,男,1980年2月22日生。 被告刘占国,男,33岁。 原告杨占伟与被告刘占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杨占伟起诉不符合实质要件。依照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191号
原告杨占伟,男,1980年2月22日生。
被告刘占国,男,33岁。
原告杨占伟与被告刘占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杨占伟起诉不符合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占伟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芸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