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191号 原告杨占伟,男,1980年2月22日生。 被告刘占国,男,33岁。 原告杨占伟与被告刘占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杨占伟起诉不符合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占伟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