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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盗窃少量公私财物于2008年4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盗窃少量公私财物于2008年4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多次将卢氏县城关镇北新村居民段某某放在西关建材市场贺某某铝合金门窗店后面的整袋啤酒瓶盗走,其中两次卖给杜某某废品收购站,一次卖得24元,另一次卖得18元。
2014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将贺某某放在西关建材市场其铝合金门窗加工店门前台阶上的铝合金门窗材料加工模具盗走,以80元卖给杜某某废品收购站。经卢氏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门窗材料加工模具价值1104元。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某、段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卢氏县公安局民警制作的被告人张某盗窃作案视频资料光盘一张,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卢价认字(2014)第0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卢氏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城关)决字(2008)第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1)卢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军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卢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