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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卢氏县东明镇当家村李家沟组西梁疙瘩用电瓶、捕猎机和细铁丝架设电网狩猎,1月19日凌晨3时许,因架设电网打火造成该地区林坡失火。经现场勘查,火灾面积共2.32公顷,其中有林地0.293公顷。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失火林坡林权人张某某损失共计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涛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卢氏县林业局勘察设计室出具的关于东明镇当家河村十三组李家沟脑处火灾现场的勘查报告,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且引发火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吕治英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