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琼,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贾红军,男,汉族。 上诉人漯河市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琼、原审第三人贾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海峡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潘乐、孙光亚,被上诉人刘琼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大鹏,原审第三人贾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付春香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