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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楠诉蔡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胡亚楠,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文,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 被告蔡方涛,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生。 原告胡亚楠诉被告蔡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胡亚楠,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文,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
被告蔡方涛,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生。
原告胡亚楠诉被告蔡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靳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亚楠的委托代理人胡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方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胡亚楠诉称,被告蔡方涛以搞工程的名义陆续从原告处借款累计56000元,并于2013年8月3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蔡方涛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蔡方涛向原告胡亚楠出具借条一张,上写:今借胡亚楠现金伍万陆仟元正(56000)。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原告为追要借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方涛、向原告胡亚楠借款56000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胡亚楠要求被告蔡方涛归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胡亚楠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原告胡亚楠和被告蔡方涛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在起诉之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本院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亚楠偿还借款5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被告蔡方涛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双方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庆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