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 某 某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在平顶山市东安路北段“鹅饭店”门前,因琐事与潘某甲发生口角,裴某某用镰刀将潘某甲砍伤。经法医鉴定潘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16时许,潘某甲在东安路北段“鹅饭店”门前定餐,从饭店出来时与被告人裴某某和其邻居王某某相遇。三人在潘某甲车后说话的时候,裴某某因琐事与潘某甲发生争执,用镰刀致潘某甲左肘部7cm、1cm伤口,两伤口贯通,肌腱及肌肉断离。左前臂中段2cm斜形伤口。经法医鉴定潘某甲左肘部贯通伤併肌腱血管神经损伤,左前臂开放性伤併肌腱损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没有过春节时,我自己在东安路玩。潘某甲在他家门口附近叫我小偷,让我过去。我走过去后他递给我一根烟。他说我:“你准备来东安路偷东西?”我说他:“你说话注意点,谁是小偷呀?”潘某甲说:“你很操蛋呀,你信不信我砍你”。他就顺手拿了一把镰刀照我屁股上砍了一下,我就开始跑,潘某甲就追着我砍,他朝我背上砍了一镰刀。我捂着伤口向后看,看到他摔了一跤,他自己摔镰刀上了。他站起来之后,他拿着镰刀照我头上摔了一下,镰刀断了。 2.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2013年12月9日下午4点左右,我开车和吴某某、胡某某到东安路“鹅饭店”订房间约朋友们吃饭。我订完桌从饭店出来看见王某某和裴某某从南向北走,我和王某某是邻居。当时我就喊王某某,说小偷来说说话。王某某和裴某某就走过来,我给王某某和裴某某每人一根烟。裴某某说着话的时候就拿镰砍我,我用胳膊挡了一下,我的胳膊被裴某某砍住了。我和裴某某就厮打,并把镰刀夺过来了,我因为失血过多头晕没劲了就坐在路边,裴某某随即跑了。 3.证人潘某乙证实,2013年12月9日16时40分左右,我在152医院急诊室看到我哥哥潘某甲被人砍伤了,我就用我哥哥的手机报案。当时我不清楚我哥哥是被谁砍伤的。后来我哥哥对我说是一个叫裴某某的男孩砍伤的。 4.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12月9日16时30分左右,我买东西回来路过卫东区东安路北头“鹅饭店”对面,潘某甲喊我让我到他跟前去。我过去之后见潘某甲跟前还有一个孩手里拿着一把镰刀,木把有1米左右。潘某甲问他拿镰刀干啥?这个孩问谁要不要,说着这个孩就拿着镰刀朝潘某甲头上砍,潘某甲用手挡了一下,接着潘某甲就沿东安路往北跑,这个孩在后面追他,这时我就去喊潘某甲家的人去了,后来我就啥也没有看到。我看到潘某甲的车上有两个女的,后来我们三个开车送潘某甲去医院。 5.证人胡某某、吴某某均证实了2013年12月9日16时30分许潘某甲在东安路北段“鹅饭店”门前被人用镰刀砍伤的事实。 6.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正平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5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 7.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裴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情况、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8.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裴某某抓获经过。 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10.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调取的东安路北段“鹅饭店”门前的监控录像、画面截图、光盘资料说明及辨认笔录。 11.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了裴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7日临时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持镰刀将人砍伤,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