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7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明欣,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04253854,汉族,农民,小学毕业,住方城县券桥乡沈营村503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明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庚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明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田明欣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沿方城县城凤瑞路东延由东向西行驶至021灯杆处时,与由南向北王延平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王延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田明欣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5.54mg/100ml。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田明欣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延平无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明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2014年06月18日被告人田明欣与被害人王延平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延平人民币11000元,得到王延平及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明欣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另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田明欣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延平陈述、书证,包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二份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明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54mg/100m1,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1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明欣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明欣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明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明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明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雪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