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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蕊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3-1号 申请执行人蒋蕊,女,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3-1号

申请执行人蒋蕊,女,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占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