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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平与柴东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韩保平,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柴东华,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韩保平申请执行柴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韩保平,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柴东华,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韩保平申请执行柴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305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