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韩保平,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柴东华,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韩保平申请执行柴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305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