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素平,别名“大英”,女,1974年8月1日出生。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郝素平在海口市公安局华龙分局海垦派出所投案,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郝素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羁押于滑县看守所,同年8月13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恒欣,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素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素平及其辩护人李恒欣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退补侦查后,于2014年5月14日重新起诉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退补侦查后,于2014年9月9日变更起诉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素平及其辩护人李恒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郝素平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月息3%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4480000元,将集资款给其丈夫朱某某(在逃)用于炒股。2013年6月14日,朱某某潜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郝素平出逃。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郝素平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海垦派出所投案。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郝素平归还非法集资本息合计1825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素平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素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直被朱某某欺骗,直至案发前朱某某外逃,在电话中其才知道亏损。辩称是自首又积极退赃,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李恒欣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郝素平积极退出部分赃款更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主动投案自首,侯某某的集资款50万元已经全部还清,应该从受害人损失数额中减去50万元而不是117000元。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朱某某系集资诈骗,郝素平不知股票盈亏,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且吸收来的钱均交给朱某某打理,系初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郝素平以其丈夫朱某某(在逃)炒股能赚钱为名,以月息3%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16人,34次共计4480000元。被告人郝素平将非法集资来的存款4480000元交给其丈夫朱某某进行炒股,朱某某将被告人郝素平吸收来的存款分别进行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至2013年6月15日,朱某某分别以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郭某某、郝素平、田某某等六人为名开立股票账户,共用于股票投资资金共计22543296.32元,共亏损6452694.64元。2013年6月14日,朱某某潜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郝素平出逃。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郝素平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海垦派出所投案。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郝素平归还所集资本息合计1825900元,案发后,经滑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回赃款10000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5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郝素平供述及辩解 从2010年5月开始。我爱人朱某某炒股赚钱了,周围的人也跟着炒股并且经常让朱某某看他们的账户,帮着他们买卖股票。几个月后,他们嫌这样比较麻烦就和朱某某商量把钱都放到朱某某的账户,然后朱某某给他们利息,平时替他们炒股。就这样,周围的人就开始陆续把钱给朱某某了。2010年年初,朱某某给我说“你可以找你的同事让他们把钱给我(炒股),我给他们利息。”这样我就开始向周围的同事、朋友找钱往里存了。 我当时就是跟周围的同事、朋友说“你那儿有没有闲钱,如果有的话可以放到某某(朱某某)那儿让他炒股,给你们3分的利息。”后来他们看到某某的确炒股赚钱了,就自愿主动借钱给我让我给某某了。 我介绍:杨某某、等8个同事;还有同学吴某某;还有我以前的老师王某某,一共10个人。其中:杨某某存了54万元,她是从2010年5月份把钱存进去的,她开始存的少,后来连着利息又都存进去,到现在累计一共存了54万元,实际上付利息都已经付了她30多万元了,2013年6月15日还还过她一次5万元的本金;张某某从2012年春天开始存的,她第一次给了我8万元,后来又陆续给了我两三次,一共存了24万元,我付给她的利息一共有7万元;余某某是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存钱的,她也是陆续一共存了13万元,我付给她利息一共有3万元;张某甲是从2012年年底的时候开始存的,她陆续一共存了16万元,我付给她利息一共1万元;魏某某是从2012年5月份开始存的,她陆续一共存了10万元,我付给她利息一共3万元;谷某某是2013年4月27日存的,存了17万,我付给她一次利息一共5100元钱;牛某某是2012年5月份存的,存了两次都是2万元,一共4万元,我付给她利息一共1.5万元;郝某某是从2011年左右存的,陆续一共存了25万元,我付给她利息一共18万元;吴某某是从2012年年底开始存的,她陆续一共存了11万元,我付给她利息一共2万元;王某某是从2011年开始存的,陆陆续续一共存了27万元,我付给她利息一共17万元。以上一共是201万元。他们的利息都是按每月3%付的,每月26号付息,其中吴某某、王某某是通过银行转账付的利息;其他人都是付的现金。侯某甲在我这存过两次钱总共50万元,2013年6月15日我在道口镇气象街我家中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决定把我郑州蓝保湾的一套房子抵给侯某甲,把协议给了郝某乙了。 所有人把钱给了我之后我就给了我爱人朱某某了,他都炒股用了。朱某某集资用的银行账户大部分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的,因为炒股的账户是和工行连着的,这些账户分别以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还有我的名开的。 朱某某炒股的账户分别是在中原、民生、大同、华泰这四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这些账户也是用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还有我的名开的,都是本人去办理的,用的谁的名谁去办理。 我给我的集资户的利息是每月3%,但是朱某某付多少利息我不清楚,他给我说的也是每月3%;我的付息方式是一月一付,到月付息。所有集资的这些钱都让朱某某炒股用了。 我平时的开销有我的工资(每月1800元钱),还有朱某某给我转到卡上的钱,其中有一张朱某某信用社的卡,还有我自己一张工行的卡,朱某某给我转钱就是转到这两张卡上。啥时候卡上没有钱了他啥时间转钱。 我用炒股盈利的钱在滑县上海城买了两套房,有5号楼901室,6号楼102室,这都是我的名下的房,已经交了首付,5号楼交了14万左右,6号楼交了17万左右;在郑州也以我的名义在蓝宝湾买了一套房,是三期2单元2707室,已经交了首付,交了67万左右;还有两辆轿车其中一辆雪铁龙C5(车牌豫EKG345)、一辆奇瑞QQ(豫EK9880),雪铁龙已经抵账抵给老家(滑县牛屯镇)的人了,QQ抵给我娘家的侄子郝某乙了;我在滑县道口镇气象新街107号的房抵给我邻居李某乙了,抵了40万元(房屋协议上写的是2013年5月19日,实际上是2013年6月15日办的手续);我在滑县道口镇气象新街108号的房抵给我侄子郝某乙了,抵了20万元,有协议。 朱某某是2013年6月14日中午不到一点的时候走的,他临离开滑县的时候才给我打个电话,说“股票赔了,没有钱了,我走了,带走三十多万块钱,找个清静的地方炒股,准备两年内翻本回来还钱。”我问他我怎么办,他说让我也出来躲躲吧;另外他给我往我的工行卡上留了142万元钱让我还我这边亲戚的钱,还给朱某甲留了140万元钱让他还老家(牛屯镇)门口亲戚的钱。 我又从我的工行金卡里转到这个142万元的卡里10万元,一共是152万元。这152万元里,我转给同事杨某某5万元、转给王某某7万元;卡里还剩140万元。这140万元里,我取出来现金68万元,剩余的72万元还了我二哥郝某丙(是用我的工行卡转到郝某丙女婿陈某某的工行卡上的);那68万元现金加上我家里的现金一共89万元我打到海南王某丙(我表哥)卡上了。 打到海南的那89万元中还了我表哥王某丙的买房款30万元;另外委托王某丙给我小姨的儿子赵某甲转了10万元(我小姨当时有存款);还付了“委托律师费”18万元;委托郝某乙还我父亲郝某丁、母亲董某某、三哥郝某戊各五万元(一共15万元);另外还了郝某乙5万元;还同学王某丁5万元;给我女儿留了4万元的学费;另外我留了2万元自己用于花销。以上除了我表哥王某丙的钱,其他我还的钱都是他们炒股存的钱,我都还清了。 《郝素平介绍集资户情况统计表》上“武某某(41052619691028006X)”的钱不是通过我存进去的,我虽然与武某某是初中同学,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见过面了,我也没有向她介绍过存款的事。武某某的钱不是通过我存进去的。除了武某某的钱不是通过我以外,这份表上其他人的钱都是通过我存进去的。 ①杨某某的集资日期不是登记表上的“2012年12月”,应该是2010年5月份左右,她收回的利息也不止2.1万元,应该是25万元到30万元之间,而且今年6月15日上午我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杨某某的工行卡上5万元,这5万元是退给她的本金。②王某某的钱我已经在2013年6月15日上午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她工行卡上7万元了,这7万元也是退给她的本金,所以王某某的存款(实际投资金额)不应该是34万元,而应该是27万元,而且退给她的利息也不止统计表上的那些。③余某某的集资日期应该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他的借条以前也换过,他收回的利息也不止0.39万元。其他的没有异议。 “李某丙”、“赵某戊”、“吴某某”、“魏某某”、“王某某”他们几个人的钱是通过我存进去的,“李某丙”的爱人石某某”的爱人石某某与吴某某是同一个人,他有两个名字;魏某某与魏某某是同一个人。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我和郝素平是初中同学,朱某某给我联系,我存的钱当时也都是朱某某收的,把钱直接给的朱某某,朱某某收到钱之后给我打的借条。最开始郝素平给我说的这个事儿,但后来具体联系、收钱、办手续都是朱某某联系的。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证实郝素平支付2.1万的利息及偿还其5万元借款。 3、被害人王某某关于郝素平还款7万的情况说明。 4、被害人郝某丙的陈述 证实郝素平借其72万元,郝素平于今年6月份通过银行转账还款72万元。 5、被害人陈金旗的陈述 证实郝素平还郝某丙72万元借款的事实。 6、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证实在郝素平那儿存款13万元,郝素平支付3900元利息。 7、被害人侯某甲陈述 我在郝素平那儿存过50万元钱,一共给过我117000元的利息,后来她写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把郑州蓝保湾3期2号楼27层2707室的房抵给我。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我是朱某某的亲兄弟。我哥朱某某有一辆东风雪铁龙C5轿车,车牌号为豫EKG345,车色是银白色。车主是我嫂子郝素平的名字。今年6月14日,我哥对我说他要去旅游咧,说让我将他的这辆雪铁龙C5轿车开过来,于是当天我就将这辆车开到牛屯镇我家了。后来我村的朱某甲将他手里的一张我哥给他打的一张30万元的欠条给了我。然后将这辆车开走了。 我有两张身份证件,都是二代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都一致。我哥朱某某2010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将我原来的那张身份证拿走了。他对我说是开户用的,到现在这张身份证他一直没有给我。我是在去年又去派出所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朱某某用身份证可能是开炒股用的账户,但具体他在哪个银行开的账户我也不清楚。 2、证人朱晓娟的证言 我和朱某甲是夫妻关系。他在朱某某那里存钱,后来知道朱某某有一辆车在他兄弟朱某甲那里,于是我爱人朱某甲就找到朱某甲,将这辆豫EKG345号牌的东风雪铁龙车抵我们那一笔存款了。抵了30万元的存款。 3、证人郝某乙的证言 郝素平是我姑姑。我这次来海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怕我姑姑郝素平有心理负担,我来劝劝她,劝他早点投案自首;二是因为她欠我38万元钱,我也是过来找她要钱来了。后来我姑姑郝素平在这边(海口市)的一个派出所投案了,她把她的行李、手机等物品都交给我了。 4、证人付新锋的证言 2010年左右,那时我已经开始把钱放到朱某某那里让他帮忙炒股了。朱某某找到我说想用我的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个股票账户,因为他自己的交易额太大证监会总是查他,所以他想用我的身份证开个股票账户以方便他炒股。当时我想着我也在朱某某那儿放着钱让他帮我炒股,他要是用我的身份证开个户还能更放心点,所以我就同意了。我告诉朱某某我之前在中原证券公司已经开过一个股票账户了但是密码忘记了,而且这个账户一直都没有用过。朱某某就和我一块到安阳红旗路的中原证券公司,把之前我开的那个账户的密码找回来了。之后我就把账户和密码都交给朱某某让他操作了。户名、账号、密码我都不记得了,是在中原证券公司开的户。这个账户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我的身份证号是410526197105011216。这个账户自朱某某和我去安阳把密码找回来之后就一直都是朱某某在操作了。 5、证人胡某甲的证言 2011年,那时候我已经在朱某某那儿放钱让他帮忙炒股了。当时朱某某给我说想用我爱人张某戊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个炒股用的账户,方便他炒股,我当时想着我的钱已经在他那儿放着了,他想开个账户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我俩也认识那么长时间了,我也没有想其他的,就同意了。之后我和我爱人张某戊还有朱某某来到安阳的一个证券公司(具体名我记不清了),用我爱人张某戊的身份证在那儿开了一个股票账户,开完户之后所有的东西就都让朱某某拿走了。之后这个账户就一直由朱某某操作了。 这个股票账户的户名、账号是什么我不清楚,因为开完户之后就让朱某某拿走了,我也没有看。我只知道是用我爱人张某戊的身份证开的,她的身份证号是410526197205052322(姓名:张某戊)。 这个账户一直是由朱某某操作的。 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 我来反映朱某某使用我的河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的情况。2013年5月份左右,朱某某给我说想用我河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因为我和朱某某都是同事,平时关系也不错,而且我也在他那儿放着钱让他帮忙炒股,所以我当时也没有想太多就同意了。他用了几次都是用完就给我了,最后一次再用是六月初的时候,他也是说要转账用,所以就让他用了。但这次用完之后他没有还给我,一直到他离家出走都没有给我。 朱某某使用我以前办的银行卡,卡号是622991119401516828,我借给他用的时候,卡上有二、三百块钱。我也没有跟他去过证券公司。 7、证人朱某戊的证言 我来反映朱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炒股账户的情况。2008年或者20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朱某某炒股,他给我说想用我的身份证办个炒股用的卡(包括银行卡和证券公司的账户,这两个账户是连着的)方便他炒股用。我和朱某某是街坊而且老家也都在一起,关系都不错,也没有多想就把我的身份证给他了。然后他自己去办的卡,他在滑县浩创对面的农行办的银行卡,在中原证券公司开的户,都是他自己去办的。他办完之后,把身份证还给我了,同时还把农行的储蓄卡、证券公司的卡一块儿给我了,但是没过多长时间我就把证券公司的那个卡弄折了,我告诉朱某某之后,朱某某给我说再办个新卡太麻烦,就不再用这个卡了。但具体后来他有没有用过我就不清楚了。朱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办的农业银行的卡号和证券公司我不记得了,2011年卡被我弄。我和朱某某是街坊而且老家也都在一起,关系都不错。我的身份证号是41052619701105125X,姓名是朱某戊。 8、证人田春玲证言 证实其帮助朱某某配资两次,第一次是3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3年3月3日签订的;2013年5月5日第二次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二次未必执行。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证实郝素平投案及还款情况。 (三)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三份,滑县公安局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回执)复印件两份,安阳市公安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通知(回执)复印件两份,滑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滑县蓝天会计事务所滑蓝会监字(2013)第008-1号鉴定报告及该鉴定报告补充说明,滑县蓝天会计事务所滑蓝会监字(2014)第02-2号鉴定报告,滑县法院对公账户客户回单复印件,投案证明,被告人郝素平的户籍证明。 六、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2554100元,将集资来的款项进行高风险的股票投资,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郝素平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郝素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郝素平从事高利息吸收存款活动虽不依附于其丈夫朱某某,但对于集资款的投资系朱某某操作,被告人郝素平在股票投资中起次要、从属作用,故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郝素平。被告人郝素平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郝素平退出部分赃款故对被告人郝素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素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郝素平继续退赔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常永前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