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任远红诉被告李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2227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琳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生,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2227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琳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生,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戴彦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清培、蔡文卿参加合议。于2014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琳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31日,被告因建房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款通过银行转帐汇至被告帐户工商银行卡号622202131800110353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25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062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2年7月31日,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汇到被告帐户。2、证人任行芝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与证人为朋友关系,2012年7月因被告建房向证人借钱,因当时证人没钱,就说服叔叔原告任某某借给被告10万元,该款通过银行转帐汇至被告帐户,当时约定期限3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多次承诺过几天就还,但一直未还,后实在没办法才起诉的事实。
经庭审,结合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告传唤未到庭,放弃自己的诉权,可以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及庭审调查查明:被告李某某与任行芝是朋友关系,2012年7月被告李某某以建房为由向任行芝借钱,因任行芝当时没钱,就说服原告任某某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口头约定期限3个月,该款通过银行转帐汇至被告帐户工商银行卡号622202131800110353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汇至被告银行帐户工商银行卡号6222021318001103535现金1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任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不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黄清培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侯麟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