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0-1号 原告韩文锋,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4日。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向阳,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锋诉被告蔡向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锋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文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后为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