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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锋与蔡向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0-1号 原告韩文锋,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4日。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向阳,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锋诉被告蔡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0-1号
原告韩文锋,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4日。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向阳,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锋诉被告蔡向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锋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文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后为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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