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75号 原告马炎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3日。 被告魏春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炎伟诉被告魏春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炎伟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炎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