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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炎伟与魏春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75号 原告马炎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3日。 被告魏春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炎伟诉被告魏春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炎伟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75号
原告马炎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3日。
被告魏春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炎伟诉被告魏春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炎伟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炎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