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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953号 原告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金波、牛春娟,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彦风,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宋秋红,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郭凤连,女,1975年1月1日生,汉族。 原告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银行)与被告刘彦风、宋秋红、郭凤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门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牛春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彦风、宋秋红、郭凤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门峡银行诉称:被告刘彦风于2012年2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期限一年,月息7.6533‰,逾期利率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宋秋红作为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该笔借款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笔借款由郭凤连提供担保,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另约定:发生争议通过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借款到期后,被告将利息偿还至2012年8月21日,未归还借款本金。要求被告刘彦风、宋秋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4465元,并支付利息到款项还清之日。要求被告郭凤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刘彦风、宋秋红、郭凤连均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刘彦风以购房为由,向三门峡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同年2月13日,郭凤连同意为刘彦风的借款进行担保。2012年2月14日,刘彦风与妻子宋秋红向三门峡银行出具委托书,载明:“因借款人向三门峡银行申请个人保证贷款100000元一事,经财产共有人协商,同意委托借款人刘彦风全权办理借款事宜,借款人有权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一切法律责任由财产共有人承担”。财产共有人由刘彦风、宋秋红签字。2012年2月16日,刘彦风、郭凤连共同与三门峡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6日,贷款月利率为7.6533‰,逾期利率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由郭凤连作为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当日,三门峡银行向刘彦风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间,刘彦风将利息偿还至2012年8月21日。借款本金及此后的利息未能偿还。三门峡银行要求刘彦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息为7.6533‰,逾期利息在月利率7.6533‰基础上上浮50%计算),宋秋红、郭凤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银行与被告刘彦风、郭凤连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而被告刘彦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利息义务,尚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郭凤连作为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方式合法有效,因此,被告郭凤连应对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秋红作为刘彦风之妻,在被告刘彦风借款时向原告出具有书面委托书,同意委托刘彦风全权办理借款事宜,一切法律责任由财产共有人(刘彦风、宋秋红)承担,应视为宋秋红对刘彦风借款的个人担保行为,因没有约定具体担保方式,被告宋秋红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三门峡银行要求被告刘彦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宋秋红、郭凤连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借款利息,被告刘彦风偿还至2012年8月21日,故借款利息应从2012年8月22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刘彦风偿还原告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2日至2013年2月16日,按月息7.6533‰计算,从2013年2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在月利率7.6533‰基础上上浮50%计算),被告宋秋红、郭凤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被告刘彦风、宋秋红、郭凤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原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兼)书记员 刘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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