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金颖。 法定代理人:翟双才。 委托代理人:徐建敏,西峡县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梅。 委托代理人:韩清林,西峡县148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香琴、翟金颖与被上诉人王彦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李香琴、翟金颖于2013年3月21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彦梅立即给付15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西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李香琴、翟金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香琴,翟金颖的监护人翟双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敏,王彦梅的委托代理人韩清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李香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