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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婉与被上诉人赵新忠、符朝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符晓丽、赵新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三终字第00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婉。 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忠。 委托代理人:许立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三终字第00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婉。
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忠。
委托代理人:许立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朝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符晓丽。
原审被告:赵新有。
委托代理人:许立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婉与被上诉人赵新忠、符朝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原审被告符晓丽、赵新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婉于2013年3月4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五被告共同赔偿张婉各项费用共计2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张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建,赵新忠的委托代理人许立新,被上诉人符朝伟,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浩然,原审被告符晓丽,赵新有的委托代理人许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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