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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62年5月4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62年5月4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南召县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南召县住建局职工古某某所挂靠的河南建基工程有限公司招揽招投标业务,事后收取古某某回扣款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王某退缴贿款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古某某、陈某某证言、收据、退赃证明及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犯罪数额不满一万元,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000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郝 磊
审 判 员  席 兵
代审判员  景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兴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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