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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208号 原告卢某某,男,1960年9月24日生。 被告魏某某,女,1961年5月3日生。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208号
原告卢某某,男,1960年9月24日生。
被告魏某某,女,1961年5月3日生。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1980年举行婚礼并在1985年元月17日在埠江镇民政所领取结婚证书,1984年9月5日生育长女卢纪民现已出嫁,1997年4月2日生育长子卢某甲现上学,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原告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故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卢某甲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户口薄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以及子女出生情况。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举行婚礼,1985年1月17日在埠江镇民政所领取结婚证,1984年9月5日生育长女卢纪民,现已出嫁。1997年4月2日生育长子卢某甲。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伟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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