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一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失火于2014年3月15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逮捕,6月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一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焦一某与父亲焦二某、弟弟焦三某、堂兄焦四某、侄子焦五某(10岁)在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家岭北坡坟地上坟时,因被告人焦一某焚烧坟上荒草,不慎将林坡引燃,造成国营渑池林场韶山林区某家岭、某家沟以及某某村某家岭组圆沟、某家沟组东坡林木烧毁。2014年5月28日,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焦一某涉嫌失火案过火林地面积494774.892㎡,合742.125亩;过火林木株数27443株(死亡12451株)。其中国营渑池林场韶山林区某家岭过火面积141298.564㎡(有林地20007.622㎡,灌木林地121290.94㎡);国营渑池林场韶山林区候家沟过火面积280933.154㎡(有林地95950.805㎡,灌木林地184982.349㎡);某某镇某某村某家岭组圆沟过火面积14890.527㎡,林地类型为未成林造林地;某某镇某某村候家沟组东坡过火面积57652.647㎡(刺槐有林地6490.149㎡,未成林造林地51162.498㎡)。案发后,被告人焦一某明知焦三某报案,仍在现场扑火直至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家岭组圆沟、某家沟组东坡为武某某承包地,案发后被告人焦一某亲属与被害人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武某某经济损失65000元。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郭某某承包的林地过火面积约4亩,案发后被告人焦一某亲属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人焦三某、焦四某、焦五某、马某某的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森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渑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关于焦三某报案的情况证明,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渑池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某某镇某某村某家岭组发生火情的情况说明,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关于郭某某林地过火面积约四亩的证明,国营渑池林场报案材料,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武某某的承包协议,渑池县林业局关于武某某林木情况登记表,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焦一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一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94774.892㎡,合计约49.477公顷,过火林木株数27443株(死亡12451株),其中过火有林地122448.576㎡,合计约12.245公顷,过火灌木林地306273.289㎡,合计约30.627公顷,过火未成林造林地66053.025㎡,合计约6.605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一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抢救火灾直至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武某某、郭某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一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