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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重婚于2014年7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重婚于2014年7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与上官一某登记结婚,于1999年3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上官二某。2006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外出务工,因坐错车流落至某州汽车总站,乞讨为生。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经张一某救助后,跟随张一某到山东某庄,并与张一某弟弟张二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八年,分别于2007年5月生下大女儿,取名张三某;2008年11月生下二女儿,取名张四某;2010年1月生下三女儿,取名张五某;2012年11月生下一男孩,取名张六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上官一某的陈述,证人张七某、张二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破案报告,韩某某和上官一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与上官一某登记结婚后,又与张二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育四个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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