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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219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2014年4月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219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2014年4月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志杰、张小洋,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9年7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王某甲在西安给王某乙打工期间受伤,王某甲工友孙某甲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王某甲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条件的王某甲报销补偿款11900.49元。
2、2009年9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马某甲给马某乙打工期间受伤,马某甲叔父马某丙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马某甲住院费用。为达到报销条件,马某乙伪造了马某甲与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协议。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条件的马某甲报销出补偿款18023.11元。
3、2010年6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张某乙给祖某某打工期间受伤,张某乙父亲张某丙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张某乙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条件的张某乙报销补偿款17877.47元。
张某乙父亲张某丙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张某甲钱款7877.47元。
4、2010年7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林某甲给林某乙打工期间受伤,林某乙儿子林某丙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林某甲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条件的林某甲报销补偿款13890.92元。
5、2010年11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尚某甲给何某某打工期间受伤,尚某甲父亲尚某乙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尚某甲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条件的尚某甲报销补偿款32560.4元。
6、2011年3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王某丙给王某丁打工期间受伤,王某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王某丙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条件的王某丙报销补偿款79617.53元。
王某丁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张某甲钱款8000元。2014年春节前,张某甲退还王某丁10000元整。2014年1月27日,王某丁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退出15000元。
7、2011年3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王某戊在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输送货物时被传送带绊倒砸伤,王某戊妻子张某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王某戊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条件的王某戊报销补偿款10万元整。
8、2011年6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丁某某给尚某丙打工期间受伤,尚某丙委托亲戚左某某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丁某某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丁某某的医疗费用已由尚某丙全部承担,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丁某某报销补偿款20877.6元。
9、2011年6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王某已给陈某某打工期间受伤,王某已父亲王某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王某已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王某已的医疗费用属于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王某已报销补偿款23883元。
在报销过程中,王某已父亲王某庚为能顺利报销出钱款,送给被告人张某甲钱款5000元。
10、2011年7月份,谷某某、安某某等人驾车到新疆乌鲁木齐木垒县一煤矿拉煤时,因捡拾过磅单据,谷某某、安某某不慎被地表以下燃烧的煤堆烧伤,二人将相关单位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合伙人王某辛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谷某某、安某某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谷某某、安某某的医疗费用属于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谷某某报销补偿款110468.4元,安某某报销补偿款72088.5元。
11、2011年10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张某丁给郝某某打工期间受伤,郝某某委托同学岳某某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张某丁住院费用。为达到报销条件,郝某某伪造了张某丁与北京恒吉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合同、张某丁与北京租赁公司租房协议。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张某丁的医疗费用属于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致使张某丁报销补偿款14023.8元。
12、2012年7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王某壬在给邻居张某戊家帮忙办丧事期间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壬亲属王某癸、王某子等人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王某壬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王某壬的医疗费用属于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王某壬报销补偿款22108元。
13、2011年11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张某已给张某庚打工期间受伤,张某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张某已住院费用。为达到报销条件,张某庚伪造了张某已以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苏省盛泰新型轻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工业买卖合同。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张某已的医疗费用属于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张某已报销补偿款17547.4元。
14、2011年12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王某子饮酒后驾驶三轮汽车在308省道与他人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王某子受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子妻子蔡某某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王某子住院费用。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王某子的医疗费用属于打架、斗殴、酗酒、戒毒、自杀、自残、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王某子报销补偿款50019.7元。
15、2012年7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许某甲给秦某某打工期间受伤。许某甲父亲许某乙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许某甲住院费用。为达到报销条件,许某乙伪造了以其个人名义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许某甲的医疗费用属于因第三人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人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许某甲报销补偿款159722.5元。
16、2012年12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张某辛给高某某打工期间,因他人操作不慎致使张某辛受伤。高某某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张某辛住院费用。为达到报销条件,高某某伪造了张某辛以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商务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被告人张某甲未尽到调查、审核职责,未发现张某辛的医疗费用属于因第三人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人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审核通过了补偿申请,致使张某辛报销补偿款63851.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检察院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张某乙人民币7877.47元、王某庚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向长垣县人民检察院退出张某甲受贿所得人民币12800元,在审理期间,向长垣县人民法院退出张某甲受贿所得人民币7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户籍证明、长垣县卫生局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证明、长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调任招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招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工作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长垣县拟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长垣县卫生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录音光盘,证人崔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已、王某庚、蔡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原判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没收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七元四角七分,上缴国库。
上诉人张某甲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上诉称原判对其所犯玩忽职守罪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证明所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理由经查,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案发后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甲的认罪态度及其退赃情况,原判已经认定并据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不积极履行调查、审核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吴俊喜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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