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2013年9月5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3年9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3日由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20日由长垣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延年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