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好堂,曾用名:安三,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新乡市封丘县城关乡三里辛村79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0月24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艳艳,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好堂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永杰、代检察员秦立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好堂及其辩护人王艳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因李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安好堂便以自己认识一个河南省公安厅的副厅长,可以给刘某某跑关系保释出来为借口,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安好堂分多次从李某某手中共骗取现金175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安好堂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举报信、欠条、抓获证明;证人刘某某、苏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安好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好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好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安好堂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酌定从宽处罚,关于附加刑,请求法庭结合被告人安好堂家庭的具体情况酌情从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因李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安好堂便以自己认识一个河南省公安厅的副厅长,可以给刘某某跑关系保释出来借口,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安好堂分多次从李某某手中共骗取现金17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好堂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安好堂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3、举报信 证明刘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安好堂以有关系为由多次骗钱的事实。 4、欠条 证明被告人安好堂多次骗取李某某现金175000元。 5、证人刘某某、苏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刘某某证明2012年9月份因为违法放贷进的封丘县看守所,2013年6、7月份会见其爱人李某某时听她说为了给自己跑事被一个叫安三的人分几次骗了17.5万元钱。具体情况李某某知道。 苏某某证明了201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刘某某在劳五号关押,听刘某某说他妻子因为跑他的事相信安三能给刘国锋活动成无罪或缓刑的话,被安三分几次被骗了17.5万元。结果刘某某还是因为违法放贷被判刑一年半。 刘某甲证明李某某因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羁押封丘县看守所,李某某找安好堂给刘某某跑事的事实。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陈述2012年9月份左右其爱人刘某某因为违法放贷被拘留了,2012年10月份左右安好堂说他认识一个长垣的河南省公安厅的副厅长能将刘某某保释出来。其通过刘某甲打听到安好堂这个人能力可强,黑白两道通吃,就相信了安好堂。安好堂先让其拿20000元送到黄池商务酒店附近,他当时在商务酒店楼下路边等其,其就将20000元钱给他送过去了。过了几天,安好堂说那个副厅长来封丘了,让其再拿5000元钱,过了几天安好堂说还需要打点,又拿10000元钱送到封丘县温州商业街翰皇擦鞋店门口给他,其就找安好堂要钱并问他怎么回事,他当时说:你别管了,我正在给你跑事,回头一定让刘某某出来。其都按他说的做了,结果其爱人刘某某还是被判了刑。安好堂以给刘某某跑事为由一共分15次骗其175000元钱。后来其就经常找安好堂给他要这些钱,安好堂就给其打了一个175000元的欠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去他住的地方也没有找到他。 7、被告人安好堂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10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刘某某的爱人李某某找到其让给她家活动关系,把她丈夫刘某某从监狱跑出来。后来,经其私下打听刘某某也快出来了,这时其就对李某某说认识省公安厅的一个副厅长,可以给她活动活动让刘某某从监狱出来,之后其就以这个名义分十几次从李某某手里拿了175000元现金,其拿这些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现在也记不清了,有黄池路商务酒店门口、钻石人间歌厅门口,还有的是去她家拿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好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好堂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安好堂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好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清松 审判员 宋素芳 审判员 李彬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