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劳初字第00011号 原告米格周,男,1942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孟州市谷旦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成东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格周诉被告孟州市谷旦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格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新,被告孟州市谷旦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成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格周诉称,1975年10月被告孟州市谷旦镇人民政府(当时公社)将原告调往谷旦公社筹建公社造纸厂,任领导小组组长,后曾任公社、乡、镇面粉厂厂长、饮料厂厂长、焦作市京谷酒厂厂长。1993年被谷旦镇党委、政府派去米庄协助筹建米庄村饮料厂,并承诺米庄饮料厂建成正常运转后重回谷旦镇企业,享受镇企业待遇。1998年,镇企业破产,造成原告失业,至今生活无人管。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9180元,赔偿金29590元(按经济补偿金50%计算);2、98年至2002年9月9日待岗生活费22500元(45月×500元);3、从2002年9月9日起至生命终结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原告退休工资损失每月2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州市谷旦镇人民政府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原告起诉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3、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项目及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证明16份,证明原告自75年至今一直在被告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担任负责人,受被告委派履行职务,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孟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孟劳(2007)10号文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信访批件及谷旦镇人民政府答复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年满60周岁后不断主张权利,不超过诉讼时效;4、孟州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该事已经过仲裁程序,符合立案条件。被告质证后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应出庭作证,不能证明是出证人书写的,2005年元月12日及8月7日的证明虽加盖村委公章但没有出证人及经手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村委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不符合政府文件的必要形式,没有签发及抄报送机关,无公章不能做为定案依据,即便文件真实,但文件认定事实,是原告的单方陈述并且其99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仲裁时效;对证据3有异议,该证据内容不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谷旦镇人民政府答复有异议该证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对证据4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对证据1、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中的信访批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谷旦镇人民政府答复系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75年10月,原告经谷旦公社任命到谷旦公社担任筹建谷旦公社造纸厂领导小组副组长,筹建造纸厂,该厂建好后任厂长,后经谷旦公社党委决定于79年将原告调到谷旦面粉厂担任厂长,后担任孟县京谷饮料厂及焦作京谷酒厂厂长直至93年7月,经谷旦镇政府党委决定,将原告调到孟州市米庄村协助筹建米庄饮料厂,98年该饮料厂正常运转后又回到谷旦镇政府,但谷旦镇政府的领导已经换届以对此事不知情为由,让原告回家休息至今。2007年1月22日,孟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文件,原告于2011年8月到孟州市委反映自己的问题,于2014年3月4日向孟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1975年,原告经谷旦公社任命到谷旦公社担任筹建谷旦公社造纸厂领导小组副组长,该厂建好后任厂长。被告数次派遣原告到其他乡办企业工作。1998年,原告又回到被告处,被告以领导换届对此事不知情为由,让原告回家休息至今。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直到2014年3月4日才向孟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米格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米格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