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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08号 原告汤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08号
原告汤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汤某甲。由于被告整日打牌赌博,对家庭、女儿照顾不周,原、被告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于2011年7月份离婚。后经他人说合,被告愿改正恶习,双方于2011年12月复婚。复婚后,被告赌博恶习未改,且更加严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家庭、对女儿的成长不利,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汤某甲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该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已经有8岁的女儿,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双方2011年7月已经离过一次婚,后2011年12月份又复婚了,可以说明夫妻感情尚好,有感情基础。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提交的证据为: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当事人陈述,原告当庭陈述,因被告婚后长期打牌赌博,且双方从2013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的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质证后称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陈述有异议,认为打牌只是被告的爱好,且原告对家庭的照顾不多,都是被告在抚养女儿。因原告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对其陈述不予认定。
被告李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1月10日在孟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6年9月8日生一女汤某甲,双方于2011年8月15日协议离婚,后又于2011年12月20日复婚。现原告诉称被告打牌赌博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基础尚好,不同意离婚。因家庭琐事被告于2013年12月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称系和原告吵架导致回娘家,原告将家中门锁换掉才无法回家。女儿汤某甲现随被告在其娘家居住。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属正常现象,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的矛盾。被告虽现在暂时在娘家居住,但坚持不愿和原告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在。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系离婚又复婚,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良好。希望在以后生活中,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睦家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立树
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
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劲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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