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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立振与被上诉人胡均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振,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均富,男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振,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均富,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立振与被上诉人胡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立振于2014年3月1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均富支付小麦1819斤,价值236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济民小字第80号民事判决,李立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立振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李振东,被上诉人胡均富的委托代理人连世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小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立振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瑞泽
审 判 员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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