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立亚。 委托代理人:乔仁敏,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素静。 委托代理人:王玉成,男,生于1957年1月15日,住西峡县丹水镇陈沟村南营277号。 上诉人罗立亚与上诉人黄素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立亚于2013年12月23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素静立即偿还罗立亚借款13万元及利息。黄素静提出回避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南民辖字第03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管辖。2014年4月8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淅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和判决。罗立亚和黄素静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立亚的委托代理人乔仁敏,黄素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裁定。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