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龙云。 委托代理人:邹建军,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芬。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龙云与被上诉人何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何玉芬于2013年1月22日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奎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于杜奎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审法院变更杜奎银儿子邹龙云为被告。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2013)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邹龙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建军,何玉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邹龙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