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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邹龙云与被上诉人何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龙云。 委托代理人:邹建军,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芬。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龙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龙云。
委托代理人:邹建军,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芬。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龙云与被上诉人何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何玉芬于2013年1月22日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奎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于杜奎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审法院变更杜奎银儿子邹龙云为被告。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2013)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邹龙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建军,何玉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邹龙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