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相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相朝。 委托代理人:周付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勍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宋相凡。 原审第三人:宋相银。 原审第三人:宋相金。 上诉人宋相欣与被上诉人宋相朝,原审第三人宋相凡、宋相银、宋相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宋相朝于2012年3月5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宋相朝、宋相欣及宋相凡、宋相银、宋相金共同继承的宅基和房产。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宋相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宋相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宋相欣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