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伟。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保阳。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红伟与上诉人孙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红伟于2013年5月2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保阳偿还张红伟借款9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内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张红伟、孙保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红伟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伟,上诉人孙保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张红伟预交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张红伟;孙保阳预交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孙保阳。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松峰 |